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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方式。近年来,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法院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至此,调解工作在全国各级法院得到了轰轰烈烈的展开。随着调解结案率的逐年上升,人民法院在快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难免在实践中对“调解优先”原则存在理解的偏差,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过度追求案件调撤率而引发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便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巨大作用。本文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对中外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剖析,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法院调解制度概述。首先,分析了法院调解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将之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的和解进行区分。其次,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和法院调解和判决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介绍了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解决纠纷、弥补诉讼不足方面。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具体表现为自由、公正、效率。第二章:各国及地区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它们的共同之处,以期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先进经验。第三章:通过对我国法院调解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持。第四章:分析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几种主流观点,提出自己对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设想,主要包括:建立调审分离的法院调解模式,设置专门的法院调解主体,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法院调解原则,限制我国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法院调解的内部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