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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历来都是民事强制执行实现的重要途径。单一形式的委托拍卖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实现执行标的价值的最大化,防止司法任意与权力寻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其也暴露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发生在司法拍卖领域中的多次腐败案件,导致其实践效果并不是尽如人意。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和兴起,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拍卖形式上的创新,更是民事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不同于商业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司法强制拍卖;不同于委托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自行拍卖;不同于传统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以网络为载体的拍卖。在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大致出现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浙江模式”、“重庆模式”、“上海模式”,目前为止,以“浙江模式”影响最大,本文也将重点探讨其中的“浙江模式”。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利于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率,降低民事执行成本,实现诉讼资产变现率的最大化,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环境,其受到了很大认可,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在网络司法拍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以拍卖机构为代表的部分群体质疑其合法性。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公布,基于民事诉讼法247条及司法解释488条的规定,和从司法拍卖的法理基础来考察,网络司法拍卖已经克服了这一障碍,具有了合法的“外衣”,为继续发展提供了正当性依据。网络司法拍卖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为其提供操作规范;参与的主客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如一些古董、字画并不适合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拍卖;竞买人承担较大风险且权利救济难以实现,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卖方”一定程度上的缺位,竞买人既不能向网络平台提供方主张权利,也不能向法院行使权利。这种两难境况直接导致竞拍参与主体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发生错位,也给参与主体维权造成了困难;司法拍卖的公法性质要求更高的安全性,而网络司法拍卖也面临着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的难题。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化,也导致监督管理难以落实到位,这些都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建议从法律规制和制度完善两方面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改革。法律规制方面,本文首先考察了外国的立法体例及我国不同学者的观点,在结合我国国情,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进行规制,明确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方式和原则的结论。因为,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程序不像立法一样复杂,其所需时间较短,效率高,并且在出台之后能够较快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中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全国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在制度完善方面,本文主要基于网络司法拍卖现实中存在的困境,建议从建立分立制衡的司法拍卖运行体制、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建设网络司法拍卖的安全防控体系,如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引入征信系统,建立网络司法拍卖不端行为的防治与惩处机制,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的不端行为严格查处、严肃处理等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