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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居民的个人财富日益累积,逐步产生了对个人财富的管理之需要。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以此为契机,纷纷开展了个人理财业务。进入21世纪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呈现不断创新、蓬勃发展的特点。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挫折。近几年,又遭遇全球经济衰退、欧债危机等不利因素,金融市场也可谓是每况愈下,中国的股市更是“熊”冠全球。由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紧密相连,所以近几年,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也受到了很大打击,许多投资者不仅没有获得预期收益,甚至本金都无法收回,其中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出现,其中因蓬勃发展而被掩盖的各种问题也纷纷暴露出来。因此,近几年,我国监管当局随之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以应对逐渐呈现的各种风险。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水平离发达国家的成熟水平仍有着不小的差距。本文依托相关资料,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出发,介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和分类;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个人投资者与银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探究,认为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应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理财顾问式理财产品可归属于咨询合同类法律关系,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借款合同关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信托关系;在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之后,接着学习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关于此类业务的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实际现状,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不仅要建立起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以及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具体法律制度。文中主要探讨了树立投资者利益保护导向的立法价值取向、确定明晰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投资者金融隐私保护制度和完善投资者代表诉讼制度等,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