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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亦或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审查,都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于1990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当时国家正处在法治建设的初期,立法条件也不够完善,因而行政诉讼管辖规定中难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导致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影响了行政审判的价值发挥。这表明我国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设计之初对其认识存在不足,也没有充分顾及到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自身的特殊性,有些管辖制度的规定甚至为地方行政机关不正当干涉行政审判案件提供了便利。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给法院营造独立的审判空间,建立起更加有助于法院独立审判的管辖制度,使行政诉讼的作用得到更大发挥,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本文主要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历程进行了具体深入的梳理和分析,介绍了各地法院在管辖改革实践中的一些创新模式,将各种管辖改革分为纵向的三大类:提级管辖改革模式、异地管辖改革模式和集中管辖改革模式。在此基础上以保障法院独立审判、降低诉讼成本、均衡法院负担等一些条件为参照对这三种管辖改革模式在横向方面进行了互相间的比较,界分了各种模式的不同和共性、优势和欠缺之处。从纵向和横向方面对这三种改革模式的对比分析,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了各种管辖改革模式的优势和不足,得出了各种模式的适用情况,为不同地区的选择和应用提出了建议。此外,还介绍了法国和美国的行政案件管辖经验,给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些借鉴。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作者重点提出改革中继续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一些具体的创新性想法:第一,可以扩大巡回法庭的规模,除了最高院建立巡回法庭以外,各省高院和一些案件较多的中院也可以建立巡回法庭,解除提级管辖和异地管辖改革过程中造成的诉讼成本高的问题;第二,也可以更好的利用跨区法院,让集中管辖的发展更加稳定,更好的发挥作用;第三,给行政相对人更多的管辖选择权,扩大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