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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事物,其打造游戏直播与互动服务为公众带来优质的游戏体验。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而泛滥生长,出现了许多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而侵权直播的现象,进而造成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利益格局的失衡。过去,不少观点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根本不是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作品”,无需对其进行保护,并在司法实务中仅将网络游戏直播侵权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制,难以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有必要以当下广泛存在的网络游戏侵权直播为对象进行研究,探索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本文拟从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概念及其纠纷焦点入手,在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能作为“类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重点区别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在大型电竞比赛和个人用户的两类游戏直播类型中的法律角色及责任承担。在大型电竞比赛游戏直播中,直播平台作为赛事承办方,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制作游戏直播画面,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应当将其等同于电影作品的“制片人”而享有该画面的著作权。对于第三方平台未经许可,私自转播该电竞赛事直播画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直接侵权,侵犯了直播平台对电竞直播画面享有的“其他权利”。在个人用户网络游戏直播中,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个人用户直播游戏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平台服务。个人用户游戏直播画面是在原游戏画面的基础上,辅以主播操作游戏的动态图像和主播解说的声音重新构成的。主播为画面的形成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应当看做该画面的演绎作者而享有著作权。但如果个人用户未经游戏权利人许可,就在原本的游戏画面上进行再创作,则直接侵犯了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直播平台的网络服务为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平台应对个人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应当谨慎判断直播平台的“主观知道”状态,以避免使那些无需承担高额成本却能获取相同利益的直播平台能以“避风港原则”免责。确认了侵权事实,在网络游戏直播投资金额、牵涉利益巨大的情况下,确认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平衡游戏直播行业经济利益的重中之重。笔者从停止侵权的适用和赔偿损失的计算两个方面给法官们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提高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侵权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降低侵权违法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