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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刑罚史上,死刑已经存在了上千年,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之一。自从贝卡利亚将废除死刑的观点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之后,死刑存废的争议已经被讨论了上百年。本文意在以《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制度的修改为视角,通过分析论证,得出我国终将从限制走向废止死刑的结论。当前世界各国都依据自己的国情规定了各自国家的死刑制度,欧盟国家已经全部废除死刑,在全球范围内有影响的国家中,除我国以外,仍旧保留死刑的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在美国,目前有12个州已经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还有38个州。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在不断探寻死刑制度的改革。经历了79刑法至97刑法的演变,我国的死刑制度愈加合理,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越来越少。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归,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于死刑的谨慎态度。面对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变化,法律必须跟上时代的脚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对当今我国现状深刻分析的基础上而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来《刑法修正案》中对刑法条文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且其中对于死刑条文的修改也是历来最多的一次,其中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并规定对年满75周岁的老人限制适用死刑。文中将对此次修改内容的理由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与理论以及我国的历史和国情,试图对修改理由能进行合理论证和阐释。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对死刑存废的利弊比较,因为一个制度我们是否要推行就在于其对整个社会的利是否大于弊。其实本文的难点也在于此,因为死刑制度是存在于国家社会中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那么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利弊的情况也是会不断变化的。在此,我们所假设的社会应该是不断向前发展进步的,而不是如战乱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在一个稳定的,不断前进的社会中,国家应当愈发尊重生命,保障人权,而社会群众亦会更加懂得宽容。在论证的过程中,关于死刑威慑力的问题也是本文试图想要论证的一个难点,不可否认,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足以让许多想要犯罪的人打消想法,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并不足以支持死刑仍应长久存在的理论。因为,一方面,死刑与无期徒刑等其他刑罚的威慑力之大小因人而异,无法得到准确的答案,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包括社会、文化、经济等多方面,死刑的威慑力并不足以使所有犯罪分子放弃犯罪行为。所以说死刑的威慑力不能成为死刑支持论者的理论支撑,对此,文中会进行详尽的论述。本文正是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与死刑相关条款的修改理由,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各国的先进理念,最终论证出我国的死刑制度将从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