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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将面临经济体制的深度改革,这就意味不久的将来,更多经济体将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实施破产,重整等经济法律行为。在企业破产、重整等相关程序中,如何实现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接收、处分等法律事务,破产管理人担当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关系着破产程序推进行进,权利义务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等。以2007年起始,我国正式出台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被正式引入,新生制度就此诞生,但是,面对纷繁负责的经济活动以及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依旧新旧两法顺畅衔接等因素制约,该项制度仍旧存在明显的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实务操作困难。为此,作者结合相关实际案例,从破产管理人制度应用出发,归纳出破产管理人的若干法律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除引言外,本文并涉及制度的概述、选任的机制、制度的瑕疵以及完善的建议,共五个部分。第一章:引言。简述破产法的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破产法的历史渊源以及修改历程,同时阐述论文设立的意义与研究目的。第二章:制度的概述。本章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法律含义进行了详细阐述,如法律概念,制度渊源,大陆与欧美法系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学说对比等,并针对各方利害进行评析阐述,进而演绎出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同时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选任的机制。此章目从两个部分进行阐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人机制,一是资质问题,将我国有关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立法规定进行利弊评判,并与国外立法进行对比,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评析说明。二是选任问题。笔者纵观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总结,从中选择适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相关方式。第四章:问题与建议。此章目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瑕疵进行分析,评判,结合相关实例,以案说法,从法律实务中管理人遇到的难题,如破产企业印章对外使用问题,附息债权的利息计算,债权与表决权逻辑悖论,职工保险的缴纳主体,四个角度评析新《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的设计瑕疵,同时根据上述四个问题提出相关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