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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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司法理念的特殊性,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改,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有效管束、依法惩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下的观护制度,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比起监禁刑,更有利于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所需,向涉罪未成年人积极开展观护工作,达到预防犯罪和控制其再犯罪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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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司法理念的特殊性,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改,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有效管束、依法惩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下的观护制度,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比起监禁刑,更有利于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所需,向涉罪未成年人积极开展观护工作,达到预防犯罪和控制其再犯罪的目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从当前内蒙古检察机关开展观护工作的情况看,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已初具制度性的框架体系,但仍存在规范不同一、不具体、操作指导性不强、参与人员专业力量不足、社会支持体系薄弱等问题,导致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效果欠佳。故本文以内蒙古检察机关开展观护制度的基本现状为分析基础,归纳、总结区内检察机关观护制度的运行特点、发展困境,指出观护制度运行中的短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提高内蒙古检察机关构建观护制度的模式,提出有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达到强化观护的实效,以期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达到恢复性司法的客观要求,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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