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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人利益的主张与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原本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利益却出现了时常被侵蚀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制度上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各国实践均已证明,公共利益的损害单靠政府加强管理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救济。在这样的形势下,两大法系国家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就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在我国,一方面,社会公益所遭受的各种侵害越发频繁和严重;另一方面,传统的民事诉讼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对于我国应否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公共利益成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 根据国外的实践,民事公益诉讼有民事公诉和民众诉讼两种形式。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结合国内外公益诉讼的实践,客观阐述目前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与现实依据,提出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以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为主体,严格限制的民众诉讼为补充的民事公益诉讼体制,并提出构建的具体设想。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理论分析,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引出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实践,然后从剖析概念入手,分层次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研究,最后详细考察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第二部分着重进行制度研究,通过叙述与对比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与现状,归纳出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紧迫性以及我国应选择怎样的建构模式;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心所在,详细研究了如何与我国传统诉讼相协调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的若干具体问题,如受案范围的确定,诉讼形式的种类,如何既能防止滥诉又能激励公民提起诉讼等,最后提出笔者对尽快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希望。 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时机已逐步成熟,我们可以在立法上先放开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并有限制地赋予普通民众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然后通过诉讼实践不断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尽快扭转目前对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