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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整个传统文化及其民族性格、价值取向、行为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样,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也是深远和广泛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又被称为礼法文化,可见儒家义利观与中国传统法制的联系之紧密,两者已达到相互交融的程度。儒家义利观不仅仅影响着传统法制理念和精神,指导着法制建设,而且融入法律当中,成为中国伦理法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制具有与西方所不同的独特的理念特点和制度特征。不论是义务本位、重刑主义,还是二元法律结构、公法极为发达、私法却不发达的法律体系,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法制所独具的内容。在认识传统法制的同时,为了探寻诸多特征的成因,我们自然需要对儒家义利观及两者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离不丌传统的积淀,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指导与精神支撑。儒家义利观以其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而成为当今法治建设批判性继承的对象。本文试图从儒家义利观对传统法制的影响着手,分析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制理念及其法律体系形成的具体作用,说明儒家义利观与专制社会是相适应的,它是如何服务于封建皇权。研究儒家义利观对传统法制的作用,这是一个起点,最终目的是为现代法治建设寻找新的理论根基。从儒家义利观对现代法治的启示中,我们可以看到儒家义利观不仅自身存在合理因素和积极内容,经过整合后从而构建新型义利观的可能性,又可看到从传统与现代的延续关系来讲,儒家义利观无疑是最佳选择对象,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汲取其有益成分的必要性。儒家义利观并非只存在于封建社会,即使在今天我们仍要正视它、改造它,充分发挥出其有用价值。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制理念的影响。在这里,笔者分析了儒家义利观与义务本位法的形成,与中国古代法的重刑主义倾向,与法律独立性的缺失,以及与法律意识淡薄都有密切联系。本文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具体作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