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给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带来了希望和曙光。2015年12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检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尝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为公益诉讼制度吹响了冲刺的号角。同时,由于立法的相对保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只是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纳入了法律的大门,但具体如何走进这扇大门,以及进入大门之后的具体程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很容易造成司法的混乱,不利于彻底地保护公共利益。这一切仍然有待于理论界去探讨,去形成共识。我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很多问题也未达成统一。但在域外法治国家比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却很早地建立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且检察官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那么,本文将立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在进一步阐述行政公益诉讼选择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前提下,分析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务中的重重阻碍,并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真正的实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设置目的。本文拟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论述本次论文的选题原因以及研究意义,并重点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最后表明了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理论基础的夯实。笔者先是论述了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征,又接着解释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最后详细阐述了相关法理基础:当事人适格理论、诉讼信托理论与诉讼担当理论。第三部分,对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合理性分析,主要从必要性与可行性角度切入。对于前者的分析主要从公共利益、依法行政、公民权利角度考虑,对于后者的分析主要是比较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比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优越之处。第四部分,根据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的各类案件,总结归纳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讨论行政公益诉讼发展滞后、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缺陷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具体程序缺失、相关权利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部分,通过重点研究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与法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将域外法治国家好的做法为我国法制建设所用,主要借鉴其诉讼主体、诉讼范围与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第六部分,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着重从完善具体立法、主体地位、诉讼方式、诉讼范围、诉讼程序、诉讼权利等方面,提出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