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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之一,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是构建和谐税收关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在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在我国运行了二十几年的双轨制税收制度终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新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和推进,新的税收问题也不断出现,然而近期国内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和评价略显不足。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沿革可以分为早期的所得税制度、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前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五个阶段。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发展的历程和各类法理学说的归纳分析,可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构成要件认定为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收客体的归属、税基、税率五种。以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探求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缺失将会事半功倍。通过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评价,可以得出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较为符合国际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趋势的结论;但在部分法条设置、优惠政策的设定、与会计制度衔接、实践操作和避税条款设置方面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外的立法、改革经验必将为我国完善现有问题带来启示和借鉴。鉴于经济体制的不同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对欧美国家公司所得税制度的比较研究应在税基、税率结构、国际避税规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宏观把握。比较发现我国在总体税率上已达到较低水平;但税基仍有待进一步拓宽;而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不够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在针对跨国避税的规制方面仍需加强国际合作。而对于经济体制和地理环境都相对接近的韩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度的对比和研究,必将得出更具可行性和实际价值的成果。韩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度中关于折旧的提计、准备金的提取、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设置,对我国完善和发展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必将遵循合理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金人庆同志于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为:“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应遵循简化、稳定、适度、公平与效率兼顾四原则。具体到税制完善建议中可以体现为完善优惠政策、加强征管力度、规范并拓宽税基、完善反避税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