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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作为中国特色产物已存在将近二十年。在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政策约束下,小产权房因敢于公然违背国家、法律意志而一直被政府部门视为非法主体并欲拔之而后快,只是强大的住房刚性需求以及小产权房和集体土地的你情我愿,使得这一违法主体不仅没有被政府清理掉,反而在农村得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以星火燎原之势快速发展壮大。早在2012年就有调研数据显示,1995年到2010年全国共新增小产权房面积7.6亿之多。现在社会上,一边是购房者急切盼望小产权房转正的心底呼唤,一边是国家有关部门严禁小产权房建设和买卖的三令五申。如何去评判这一巨大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该如何解决成为了急需研究的课题。为了探究小产权房为何被认定为违法,本文通过重塑合法宅基地房的产生过程并进行比较得出:小产权房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宅基地只能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和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建设和购买房屋的要求。由于无法获取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大产权,自然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可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事物却如此受欢迎,必然有着其深层的原因。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挖掘,发现它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急剧转型、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迁移和城镇化作用力逐渐显现的社会大背景下,它的产生似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本文从民众建设和买卖小产权房的行为动机进行分析,发现它也是“个人利得最大化”人性驱使的必然结果。面对这个“必然的产物”,有必要去重新对它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视。为了还原小产权房的真实面目,本文事实求是地对小产权房的正面作用和反面效应进行了深入分析。小产权房在解决普通民众住房需求、平抑商品房价格、实现农民致富、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及推动小城镇发展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侵害国家利益、损害政府和法律权威以及制造矛盾隐患的不良行为。对于小产权房被诟病的违法问题,本文也从法律和法理角度分别展开论证,并得出小产权房违法事实客观,但违法理由不充分的结论。同时,为了更加全面地认识小产权房,本文专门针对“生养它的母亲”——小城镇这一最有发言权的对象进行了侧面了解。发现其在破解小城镇发展困境、刺激小城镇发展进而推动城市群发展巨轮方面有着惊人的能力。为了明确小产权房的去路,本文从现实上存在的三条路径:全部拆除、继续搁置和采取措施合法化,分别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全面拆除不可行、继续搁置也不可能,只有采取措施合法化的结论。根据问题解决宜早不宜迟的思路,在确定合法化的路径后应尽快构建小产权房的转化对策。小产权房由于兹事体大,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本文在对策设计时首先明确了“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确保购房者总利益不减少、确保集体利益不减少、确保宅基地本质不改变”这四个基本原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借鉴“增减挂”、“占补平衡”、“产权共有”等成功案例的思维方式,学习余江县正在开展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精髓,根据城市居民和农民两类不同购买对象的不同属性,创新性的提出了“宅基地置换”模式和“商品房置换+政府收购”模式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