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97年1月1日起,《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Norwegian Marine Insurance Plan of 1996)将取代《1964年挪威海上保险法》而存在。如同英国海上保险协会条款一样,挪威海上保险法在过去的130年间,不仅在挪威海上保险方面发挥作用,对于其他的斯坎德纳维亚国家,特别是芬兰和瑞典两国的海上保险条款起到了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影响。 《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深刻反映了航运工业的发展和航运市场的变化,她的许多内容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代表了海上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挪威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在我国修订《海商法》之际,对具有如此前瞻性又属同一法系国家的海上保险法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在本文选择了《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的三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他们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告知义务和风险变更。考虑到这三个问题影响整个海上保险法,争议却一直非常大,各国立法相异甚远,至今又没有出台海上保险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最新的挪威海上保险法,并通过与英国和中国海上保险法的比较来探讨。 第一章海上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保险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是确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关键。笔者在本章从挪威海上保险法下因果关系的历史发展说起,谈论了《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下因果关系适用的时间点,以及非常有特色的分摊机制。通过与英国海上保险法下近因原则的比较研究,笔者发现分摊机制提供了一种折衷的选择,非常合理,代表了因果关系的发展趋势。虽然分摊机制备受推崇,但由于分摊的不确定性,使得绝大多数国家不敢写入立法。然而,《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通过特殊的立法技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分摊机制的不足,是值得称道的地方。我国的保险法以及海上保险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因此,笔者提出我国海上保险法应当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因果关系,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借鉴挪威海上保险法下的分摊机制。 第二章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在各国保险法中都有规定,在英美普通法中,它构成最大诚信原则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大陆法系下,多数国家并未在保险法中确立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存在。然而,两大法系关于告知义务的本质内涵是大致相同的。笔者在本章,首先介绍《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一般内容,然后着重谈论了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履行主体的主观态度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种类和制裁措施。通过与英国海上保险法以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