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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也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大陆法系国家往往采取明文列举的方式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类问题。我国刑法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是让我们感到欣喜的。但尚有不足,如对情节加重犯研究的力度不够,到目前为止,专著屈指可数,相关的论文也不多见。本文试图通过细致的分析,从多方面对情节加重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希望能对法学理论产生有益的影响。
针对情节加重犯,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对情节加重犯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与情节加重犯相关的一些内容,为下面其它问题的研究打下基础。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第一,笔者对情节加重犯的概念的界定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列举了目前在刑法学界具有代表性的三种观点,在分析这三种观点的优缺点之后,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进行分析。并从主观特征和客观条件阐释了情节加重犯的特征。第二,是对刑法中情节的含义、情节加重犯的性质、情节加重犯的学理分类的论述。因为情节对情节加重犯的理解具有航标的作用,所以有必要细化和分析情节的相关问题。笔者列举了目前我国学者对情节的不同理解,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阐述了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的性质,具体分析了加重情节视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最后列举了情节加重犯目前在我国比较公认的分类。第三,分析了情节加重犯的构造和立法表现。主要论述加重情节与基本罪之间的关系,加重情节在情节加重犯中的地位,以及情节加重犯在刑法中的表现。
第二部分是讨论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对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存在与否,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在分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之后,认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的形态。这是由于情节加重犯的构造不同于基本犯。虽然,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的存在为前提,但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从基本犯到情节加重犯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存在未完成形态。
第三部分探讨的是共同犯罪与情节加重犯的关系。由于共同犯罪涉及的问题过于宽泛,所以,笔者只选取了一个方面进行论述,这个方面就是教唆犯与情节加重犯之间的关系。具体论述的角度表现为教唆型情节加重犯的主观因素以及判断方法、因果关系、两种表现形式(同一关系与交叉关系)。第四部分论述了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及其立法完善。具体阐释了情节加重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形式,情节加重犯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点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并加以论述。
针对情节加重犯,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对情节加重犯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与情节加重犯相关的一些内容,为下面其它问题的研究打下基础。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第一,笔者对情节加重犯的概念的界定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列举了目前在刑法学界具有代表性的三种观点,在分析这三种观点的优缺点之后,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进行分析。并从主观特征和客观条件阐释了情节加重犯的特征。第二,是对刑法中情节的含义、情节加重犯的性质、情节加重犯的学理分类的论述。因为情节对情节加重犯的理解具有航标的作用,所以有必要细化和分析情节的相关问题。笔者列举了目前我国学者对情节的不同理解,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阐述了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的性质,具体分析了加重情节视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最后列举了情节加重犯目前在我国比较公认的分类。第三,分析了情节加重犯的构造和立法表现。主要论述加重情节与基本罪之间的关系,加重情节在情节加重犯中的地位,以及情节加重犯在刑法中的表现。
第二部分是讨论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对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存在与否,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在分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之后,认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的形态。这是由于情节加重犯的构造不同于基本犯。虽然,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的存在为前提,但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从基本犯到情节加重犯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存在未完成形态。
第三部分探讨的是共同犯罪与情节加重犯的关系。由于共同犯罪涉及的问题过于宽泛,所以,笔者只选取了一个方面进行论述,这个方面就是教唆犯与情节加重犯之间的关系。具体论述的角度表现为教唆型情节加重犯的主观因素以及判断方法、因果关系、两种表现形式(同一关系与交叉关系)。第四部分论述了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及其立法完善。具体阐释了情节加重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形式,情节加重犯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点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并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