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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是为了加强对行政系统的有效监督、切实落实对人民权利的及时救济而设计的制度。我国一直以来所采用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如相对人的权利可能会因具体行政行为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不待救济即已沦丧、难以回复,等等。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基本概念入手,初步引荐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从分析暂时法律保护制度形成的宪法渊源、行政法学意义及司法实践需要入手,探讨建立此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从比较业已建立该项制度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体系模式和主要特色入手,分析找出他们的优缺点,以为我国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其次,围绕如何构建我国的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笔者主张根本在于“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确立,如此则使我国的暂时法律保护制度有了灵魂;建立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为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确立程序框架,从而使暂时法律保护制度切实可行;建立暂时命令制度,补充各种可能需要政府作为而其并未作为的情况,尽力扩大暂时命令制度的保护范围,完善现有的执行体系。最后,笔者分析行政诉讼中暂时法律制度的引入与我国行政法上其他制度的协调问题,主要是与行政复议制度中有关规定的衔接,主张将暂时法律保护制度扩展至行政复议领域,实现两者的有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