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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未决羁押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痼疾,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强制措施一章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六部委陆续颁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也针对拘留、逮捕作了重大改动,但是上述修改均未触及羁押替代措施的本质,也没有建立独立的未决羁押程序,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状况,结合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决羁押制度的性质以及存在的种种问题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阐述、我国末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域外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阐述。主要从内涵、目的和适用原则的角度进行详细阐述。未决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由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的理由和程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于特定场所,造成其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未决羁押目的包括预防犯罪和程序保障两方面。未决羁押的适用原则包括羁押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比例原则。第二部分,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羁押与拘留、逮捕的混同,导致羁押率过高;羁押场所不独立,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严重;缺乏明确的羁押期限,导致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羁押救济制度不到位,导致被羁押人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不力,导致羁押的普遍化五个主要问题。之所以存在上述五个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因为羁押制度不独立。第三部分,域外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分析。选取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法国,以及在未决羁押制度中综合两个法系经验做法的日本,对这些国家的未决羁押制度分别介绍之后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共性,即:独立的未决羁押程序、中立的未决羁押场所、完备的羁押期限、完备的羁押救济程序。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在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经验基础上,分别从建立独立的羁押措施、实现羁押场所中立化、明确独立的羁押期限、完备羁押的救济机制、健全羁押替代性措施五部分提出完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