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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无节制开发产生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生产工具的进步更为人类大肆捕杀动物提供了可能,致使近几十年来动物以惊人的速度灭绝,加之大规模的工厂化养殖、科学实验、动物娱乐以及人类时而虐待动物的事件,从而引发了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也引发了伦理学、哲学乃至法学界对动物地位以及动物与人类关系的又一轮思想热潮,动物保护迫在眉睫而任重道远,探求动物保护的可行方式与理论支持非常必要。时下探求如何保护动物的进程中,基本形成了福利模式(承认动物客体地位)和权利模式(主张动物主体地位)两大派系,本文对比分析了两种模式的共同点与分歧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动物法律保护的义务模式。本文以动物保护每个阶段所处的地位为线索,论述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动物在法律上地位的差异,通过比较的方式探求时下动物保护最可行合理的模式。具体写作思路如下:首先,论述了动物保护的思想渊源及问题,以宗教与哲学动物观念的转变为伦理支持、以生物进化论的相关理论为科学支持,并以动物生存状况改善和免遭残忍对待欠缺法律依据为切入点;其次,本文论述了时下流行的动物法律保护的两种模式,分别论述了每个模式的思想渊源、理论支撑以及对当时的进步意义与现在面临的挑战与困境,重点在于比较了每个模式主导下的动物在法律上地位的差异;再次,本文简要论述了动物保护的本质并简要探讨了动物保护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最后,提出了动物保护的义务模式,并简要论述了义务模式目前面临的一些挑战及今后的发展出路。义务模式以法学核心范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根基,立足于规制人的行为并将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动物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从而通过义务的履行实现更为长远的生存权与环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