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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古代西方,警察都有悠久的历史。警察的出现与国家的产生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自从警察出现开始,就肩负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由于警察与国家、警察权与公权力有密切联系,所以对警察、警察权的探讨必须结合时代和政治背景进行。在专制社会,警察权是专制君主权威在社会管理层面上的体现,与人民的权利直接对抗。进入法治社会以后,警察权的范围被极大地限制,警察权如同其他行政权力一样,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对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直接定义警察权,而是通过《人民警察法》规定了十四项警察职权。警察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化表达,警察权是抽象的警察职权。我国的警察权的本质是多元化执法权,不仅具有管理、执法的权能,还不断地向服务型权能转变,我国警察职权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警察权到底是一种公权力,本能地带有扩张性,因此要通过法律对过分膨胀的警察职权进行重新配置,以达到制衡的效果。辅警是警力不足的必然产物,是警察职权重新配置的产物之一。辅警的出现,有利于缓解警力上的紧张局面,有利提高行政效能、减轻行政压力,以及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等多重效果。国外的辅警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法制化程度较高。我国虽然起点较低,但是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出现了中央统筹立法和地区区别立法并进的良好局面。但是我国辅警管理还存在着若干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待遇保障不到位、劳动用工不规范、权责界限不明晰、整体素质不够高、纪律有待提升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辅警性质认识上的不足造成的。目前,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辅警只是警察“延长之手”,没有丝毫的主体意识。这种观点导致辅警的职业认同感不强、警察与辅警的协同程度不足、经费拨付不够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赋予辅警以准警察的主体地位,除了不得涉足高权性警察职权外,可以有条件地参与低权性警察职权,并且可以独立进行一部分执法活动。此外,应当通过外部管理和内部激励两种方式,理顺辅警与警察的权责关系和管理模式,全面提升辅警的战斗力,以进一步实现辅警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