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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体制是一个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组织机构系统,以及它们实施行政审判权活动规则的总和,其主要解决行政诉讼由谁负责审理以及如何审理的问题,良好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实现行政审判目的的前提和保障。目前各国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的行政审判体制和英美法系国家“一元制”的行政审判体制两种类型。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模式,这种审判体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亟需改革。本文运用历史考察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进行介绍和分析,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结合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深入的分析研究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客观现实对现阶段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审判体制的概述。首先对行政审判体制的概念进行辨析,从行政审判体制的性质、内涵和功能等方面对行政审判体制做了详细的介绍。随后对以法德两国为代表国家的大陆法系的“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和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一元制”行政审判体制进行了介绍。最后是对两大法系的行政审判体制的比较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从清朝末年行政诉讼制度引入中国开始,中国的行政审判体制一直处在变化当中。无论是从清末的行政裁判院模式的提出到民国初期平政院的设立,还是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以及新中国前三十年行政审判体制的停滞不前,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都是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的产物。第三部分先从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两方面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发现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审判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行政审判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严重。行政审判体制的这些缺陷已经导致我国的行政诉讼陷入“三难两高一低”的困境当中,只有对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进行改革,才能使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部分是对目前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中提出的方案进行分析,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模式作为最理想的行政审判体制模式,能从根本上实现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但是我国现实的国情决定现阶段我国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模式的时机还不成熟。最高人民法院从管辖方面对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进行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每种管辖制度改革方案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所以,我国未来的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在进一步推进管辖改革的基础上,对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