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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通过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来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是顺应政策要求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措施。权责清单制度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所以其在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实现方面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从权责清单的制度功能上来讲,权责清单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使政府履职行为更加规范化并约束政府权力,精简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从而建设法治政府,这与机构编制法定化想要达到明确机构编制和制定机构编制法的目的不谋而合;其次,权责清单能够与“三定”规定实现有效衔接。针对当前“三定”规定中存在的争权诿责现象突出、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明以及缺乏问责机制等问题,权责清单制度都能够通过其内容构成对此有所回应;最后,从权责清单的制度文本来看,作为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实现的重要工具,权责清单已经得到党和国家政策以及文件的支持,《决定》指出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效衔接。但优势之外也有问题,当前的权责清单制度自身存在编制主体适格性存疑、编制内容缺乏统一规制、编制依据规范性不足、编制程序与正当程序不符等方面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实现其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功能的前提。另外,针对当前权责清单外部形态方面存在一体型权责清单和分立型权责清单两种清单形式的现状,有学者质疑分立型权责清单存在两张清单无法实现衔接的问题,这些质疑不仅对推进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造成了阻碍,也使权责清单制度难以发挥对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推进作用。因此,需要从主体、内容、依据、程序四方面完善权责清单,补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衔接性,使之真正与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需求相吻合,从而更好更快的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