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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中叶,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制度,即刑事和解制度开始在西方国家出现并兴起。这对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方面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恢复正义理念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且逐步丰富和完善的一种以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又被称为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和解,指的是发生犯罪行为之后,通过调停人的帮助及介入,使得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新型司法机制。现如今,作为新型刑事司法机制的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当下,我国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个大背景下以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刑事和解制度广受国内学者的重视。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发布,于2013年1月1日生效。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查责任和处理原则。毫无疑问,新《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件走刑事和解程序,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整体层面上来说还是相对粗略,公、检、法三机关在主持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该如何分工合作,以及加害方的赔偿在多大程度上能影响其刑罚的宽缓都需要进一步详细的规制。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法社会学方法和法经济学方法,即通过比较国内外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找出国内刑事和解理论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借鉴的经验,分析刑事和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在节约司法成本方面的重要意义。任何理论学说的建立都脱离不了它所处时代的影响和作用。笔者主要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及特点、产生背景和相关理论进行论述。笔者从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的视角出发,进而论证新《刑事诉讼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依据。通过围绕和解过程方面、和解协议的执行方面以及价值理念层面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而论证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缺失,并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健全和完善刑事和解监督制度两个方面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