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银行单一处置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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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欧洲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为应对金融危机,克服银行主导型欧盟金融结构的一系列问题,比如银行监管不足、市场出清机制不足、系统性风险增加等缺陷,欧盟对银行业的监管进行了改革,向着“银行联盟”的方向发展。“银行联盟”旨在在欧盟银行治理层面达成三个层次的统一,即构建单一监管机制、单一处置机制和共同存款保险机制。欧洲银行“单一处置机制”的出台,不仅能确保其成员国可以以可预期的方式处置问题银行,而且会为世界范围内的问题银行处置框架的建立与全球合作提供很好的借鉴意义。同时,欧盟作为我国的重要投资目的地和资金来源地,其金融监管法律改革也必将对我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将试图以“单一处置机制”的研究为起点,分析跨国银行处置合作及管辖权冲突难题的解决思路,并以欧盟银行处置机制为借鉴,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和立法提供建议。本文的第一章对银行处置进行了概述,分别定义了狭义“银行处置”、相对广义的“银行处置”以及广义“银行处置”的概念。狭义的“银行处置”仅指具有处置权力的机构对问题银行进行接管后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比如业务出售、资产剥离以及债务减记、债转股等等一系列行政监管程序,以此应当与银行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区分;此外,第一章还通过对银行特性的研究——银行的公共性和问题银行的严重负外部性,提出各国应当妥善构建银行处置机制而废弃传统银行监管理念中“太大而不能倒”假定;同时,第一章还对国际文件中的银行危机解决措施进行了比较与提炼,明确了银行处置过程中应至少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成本最小化原则,银行股东、债权人风险承担原则,股东、债权人所得不因处置而恶化原则以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另外,第一章还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欧盟对银行业危机采取的解救措施、存在的弊端,以此分析了欧洲银行业监管改革的重点和方向以及“银行业联盟”的构建背景、内容和适用范围,为下文“单一处置机制”的研究作铺垫。第二章对《欧洲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及《单一处置机制条例》法律框架进行梳理,目的在于分析其进步之处和其存在的借鉴意义。第二章从《欧洲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的适用范围、对成员国最低限度协调要求、对国际银行集团处置合作与协调框架的规定以及《单一处置机制条例》设立“单一处置委员会”、构建中央“单一决策机制”、创设“单一处置基金”的法律制度研究入手,理清《欧洲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和《单一处置机制条例》二者的相互联系和不同之处,提出了对“单一处置机制”法律制度的进步意义和不足之处的辩证分析。本文认为,“单一处置机制”的进步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希望帮助欧洲走出公共救助的陷阱,二是为解决跨国银行处置的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从目前来看,“单一处置机制”法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国家会完全摒弃采取公共资金救助的冲动,也不能代表跨境处置问题在欧盟范围内已经得到完全解决。第三章通过研究意大利对《欧洲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的转化立法、意大利西雅那银行危机解决案例、西班牙大众银行危机解决案例以及意大利威内托银行、维琴察银行危机解决案例,旨在了解“单一处置机制”法律机制在其成员国的适用现状。通过本章的分析,作者认为成员国对《欧洲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转化立法的差异将可能导致某一成员国主管当局根据本国法律对欧盟内跨境经营的银行采取的处置措施难以得到其他成员国的认可,因而降低各国银行处置措施合作的效率;而且从“单一处置机制”生效以来欧洲银行危机的解决实例来看,即便目前欧盟已经构建银行处置相关法律框架,但是国家仍偏向于在银行危机解决过程中进行“国家救助”,欧盟目前的法律框架对于“处置、破产还是国家救助”提供的答案还是比较“灵活”,一旦未来发生严重的银行业危机,欧盟成员国依然很有可能各自为政、各显本领救助本国银行,银行处置机制构建的初衷和目标将很可能无法实现。第四章通过分析跨国银行处置的合作动因以及目前构建银行处置合作的进程,指出跨国银行处置合作现有的管辖权冲突难题。为了解决跨国处置的管辖权冲突,本章通过对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的基本原则分析,在欧盟跨国银行破产管辖权争议解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分情况解决跨国银行处置管辖权的思路建议——对于母国与分支机构东道国的处置管辖权分配,应当由母行所在国银行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和主导处置程序的任务,而分支机构所在东道国银行监管机构主要起到辅助和配合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分支机构东道国监管者开启附属银行处置程序;对于母国与子行东道国的处置管辖权分配,作者认为亦不应当单纯地采取属地主义或普及主义,而是应当重新构建专门的母国和子行东道国处置管辖权冲突解决原则,比如设置母行“总部功能测试”程序,以判断母国监管者是否能作为“主要利益中心地”开启统一的处置程序。第五章通过梳理我国有关银行处置的现行立法,指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比如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区分银行处置和银行破产制度、对银行处置机关职能及分工规定不明确、缺少市场化银行处置措施以及处置程序的启动标准和处置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等一系列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联系我国实际情况,给出银行监管改革和立法改革建议;另外,本章还将考虑欧盟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改革可能会对我国造成的影响,并初步构思我国应对外国银行处置的总体思路,以承担推动国际金融治理合作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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