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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件不仅给股东会决议提供了基础性价值支撑,也是团体法视域下多数决规则的核心要义。程序要求融贯于多数决规则适用的整个过程,最终得出的决议的效力评价仅仅是对这一过程所进行的价值分析与利益衡量的结论。股东会的程序要素极具复杂性,不同环节的不同具体程序行为都会对决议的成立、生效产生特定的影响。当前理论界和不同立法例选择“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的差异本质上是由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分析视角造成的。程序之“祸”应回归程序本身去“寻医问药”。不同程序环节的不同程序元素有不同的价值表征和对实体决议结果不同的价值支撑效用。本文选取将股东会会议程序划分为有跳跃性特点的三个阶段:通知召集阶段、出席主持阶段、表决阶段,以此为分析视角体系化地解读程序瑕疵引致的不同决议效力类型,构建起一套规范的股东会决议程序性瑕疵的解释体系。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不同立法例的属性、特征,以及我国立法例的演变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论述股东会会议的程序价值对实体结果影响的学理基础,进而阐明解释方法和分析视角的重要性。在此,重点阐述了将程序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分析视角及其运用的方式方法。第二部分具体展开论述了通知召集阶段、出席主持阶段、表决阶段三个不同阶段的瑕疵内容和解释结论。第三部分是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针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稿有关公司决议瑕疵司法审查规则部分作出评析。其中,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全面但粗糙的规定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稿搁置争议、删繁就简式的规定,凸显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议和司法机关的模糊态度。具体探讨了决议不成立统合决议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决议的“成功与失败”、决议不成立和决议可撤销的界分方法论、决议无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边界。最后,站在司法解释四如何在实践中统一适用的立场,搭建起决议不成、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制度三者之间的空间适用格局和边界识别。第四部分对全文讨论的结果作出必要的提炼和理论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