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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其本身具有合同的拘束力,对于本约的达成更有重要的促成作用。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预约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预约合同游离于法律之外,解决预约纠纷也往往无法可循。我国立法应补充预约的规定,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利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希望通过对预约的研习,尝试探寻对其有效的法律调整,帮助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建立稳定有序的交易秩序。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归纳等研究方法,对预约制度加以分析。论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包括:第一章,对预约的概述。论文第一节从预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预约进行界定,给出了预约的法律概念,这是本文撰写的理论基石,并指出将合同划分为预约和本约的分类标准。从概念出发,进一步分析预约的法律含义,为预约理论的架构埋下坚实的根基。预约之所以在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第二节就归纳了预约的特征、分类、形式。第三节阐述了预约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章,预约成立的条件。将预约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类似概念分别加以比较,归类出一般条件及特殊条件,有益于对预约的准确理解、把握以及运用。第三章,着重对预约合同的效力进行了阐述。预约合同的效力是研究预约的最基础和核心的部分,第一节详细论述了预约合同存在的价值基础,分别为诚信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基础。第二节是对预约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并非任何的事项都可缔结预约并发生预约的效力。第四章,分析了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违反预约合同将如何担责是本文探讨的重点。第一节指出违反预约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主要探讨了违反预约的责任形态。着重就预约的违约救济是否可采强制履行阐述了本文所持的观点,就预约中经常使用的违约金等条款处理予以了分析。在建构预约的理论体系后,结束语部分回到解决问题的思路上来,应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要求,提出在立法和理论上构筑预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