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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有序量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并且明确定义了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范畴,其含义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和非农业而积累起来的集体财产。本文在现有的产权制度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的背景下,纵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做法,发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化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影响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根本原因是法律的缺失,法律的缺失导致股份化改革缺少明确依据,经营管理主体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运行效率较低。从而导致股份化改革过程中出现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权主体认定不明晰;二是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股份权结构不合理;三是股份权量化的方式不科学;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五是股份权能不完整。且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化过程中没有完善的保障机制为其保驾护航。针对股份化改革的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法律建议,最重要的就是加强立法,建议制定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廓清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范围,明晰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途径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股份权的主体资格;二是要合理配置股份权类型;三是要合理量化集体经营性资产,明确股份权量化方式;四是要明确农村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五是审慎赋予股份权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股份化改革的保障机制。从而逐步在全国范围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化改革进程,赋予村集体成员更多的实质性的财产性权利,有效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