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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等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本文通过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背景、内涵和意义进行分析,认为这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刑事证据,确立了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灵魂地位。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公诉环节的证据审查是关键,是案件提起公诉的基础和准备,对公诉环节证据审查的研究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通过在公诉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及时发现非法证据并排除,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明体系之外,起到阻挡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的清洁作用。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评析,对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对于案件存疑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等处理,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以往的证据审查实践工作中,存在着以主观性证据审查为主,过于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证据审查,忽视了客观证据,由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配合大于制约,对于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或多或少存在容忍状态,在公诉环节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不利。此外,由于检察官一般以书面阅卷为主,通过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亲历性审查不足,上述都是目前公诉环节证据审查存在的突出问题。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庭审实质化要求,都对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挑战,要改变以往证据审查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通过对公诉环节证据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通过改变审查思维、审查重点等,适应此次改革。首先要从审查思维模式就要进行改变,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向“分层次、分阶段”证据审查思维转变;其次,改变以往以主观性证据审查为主的方法,将审查重点放在客观性证据上,借助客观性证据可靠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印证和补强口供的真实性;强化亲历性审查,通过讯问嫌疑人、与关键证人、鉴定人接触,加强感受,发现问题,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完善证据审查工作。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在改变自身工作弊端和不足的同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也要借助外力,提高审查质效,通过加强对侦查活动引导和监督,将证据问题发现在源头,解决在源头,减少公诉环节证据审查的负担。在大数据时代,借助智能办案系统,提高证据审查效率。加强技术部门工作机制建设,通过技术部门的专业支持,保障证据审查工作,从而更好的迎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