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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收与公共服务的关系,大多是从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的角度理解,较少从税收制度安排对公共服务激励作用的角度考虑。事实上,税制结构可以对政府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进而对其提供公共服务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也常常体现着对资本和增长的追求,比如招商引资、重复建设等,对以公共服务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关注相对较少。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加剧了地方政府偏好经济增长的行为选择,而税制对公共服务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框架,对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积极性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发展方面,而非公共服务方面。此后地方税种的改革虽不断进行,但是地方税体系的整体构建却始终处于相对滞后的地位,2016年“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从改革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趋势来看,央地税收共享的模式进一步得到强化,这种模式对地方的激励作用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突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在新时期税制改革中的紧迫性和重要地位。本文将公共服务纳入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目标定位中,深入分析地方税制设计中对于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机制。研究发现税源基于公共服务水平的流动性,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地方政府之间展开公共服务竞争,吸引税源以增加当地税收收入;税基增值性则搭建了公共服务的税收补偿机制,激励地方政府通过提升地区内的公共服务水平,扩大税基从而增加当地税收收入。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着其对公共服务的激励作用的发挥:一是主体税种缺位,通过税收收入形成稳定预期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二是税源集中于生产和流转环节,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也倾向于投入生产;三是纳税人结构失衡,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人追求的是企业盈利与规模扩张,而非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四是房产税税基确定方式不科学,良好的公共服务水平引起的房价增值无法转化为房产税收入。通过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文章发现这些国家虽然在税权大小、税收收入规模、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税制设计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考虑和规定,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在发挥地方税体系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之外,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一定的税制激励因素,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提供公共服务。基于此,本文建议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税制对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作用,将受益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组成部分。但考虑到稳妥过渡的原则,建议分步实现此目标:短期内建议改革增值税收入分享原则,以消费为依据在地区间分享收入;中期建议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长期来看建议房产税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