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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惯例在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不仅因为行政惯例的适用能够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缺失时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能够因其具有公众的主观确信而被认可和遵行,为公众的行为提供合理预期。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的行政惯例在实践中已经转化成了法律法规,作为法律法规的前身,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行政惯例,研究行政惯例的地位以及成立要件等。绝大多数学者承认行政惯例的法源地位,且对行政惯例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已经在研究行政惯例的制度化路径,为行政惯例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有关行政惯例适用分歧的案件确实存在。但是由于难以对行政惯例进行科学的分类,难以进行合理的规范,加之不同的司法人员对行政惯例没有统一的认知,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及程序,不同地域的公序良俗和相关政策会对行政惯例的形成产生影响,造成了在实践中难以规范适用以致于形成行政惯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因此想要解决以上问题,需在有足够理论支持的基础上探寻构建较为系统制度化路径,应该肯定行政惯例的效力、明确其位阶及成立要件,还应该完善行政惯例的司法审查制度,确立更加明确的制度规定,进而形成系统化的制度。本文为了解决行政惯例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应用问题,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具体案例出发,总结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惯例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是整片论文的基础,主要采用了定量方法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笔者以惯例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再选择行政案由,共检索到1868件判例(截止到2019年3月19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8年最多,达到了586件,通过去除占有约四分之三的司法惯例、国际惯例及民事方面的惯例,去除重复,相似的行政惯例及应用较少的民政补助、信访等领域的行政惯例,最后剩余121个行政惯例,在121个行政惯例中选取了 19个典型的案例,对其判例进行研究,总结司法实践中行政惯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行政惯例的适用没有明确的态度,归纳了对行政惯例的位阶适用混乱、缺乏审查以及审查标准缺失等问题。第二部分,分析第一部分总结的问题,找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行政惯例自身的缺陷,包括种类和形式繁乱无章,以及内容和价值未能明确;外部原因司法环境不容乐观。在理论层面,尽管近几年越来越关注行政惯例,但是相对于行政法的成文法研究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司法人员法律素养有待提高,行政惯例的转化能力有加强;地理和人文因素的阻碍也是造成应用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在以上两部分的基础上探究行政惯例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问题的对策,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不仅总结了行政惯例的法源地位、效力、构成要件等基础性的问题,而且在完善行政惯例司法审查制度方面确立了司法审查的主体,举证,审查内容,标准和监督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