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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个历史问题,它在我国存在了几千年。同时,民间借贷也是不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忽视的一个世界性难题。它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象;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也有的学者把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因为民间借贷就是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可以说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我国,其是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直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通俗地说,银行都是嫌贫爱富的,银行更偏爱规模大、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而反而是缺乏资金的中小型企业却一直被拒之门外,这就增加了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民间借贷灵活性强、门槛低、交易方便等优点可以极大地增加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充分地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从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能够倒逼金融市场改革,健全现有不完善的金融体制。但是,民间借贷也有其固有的缺点,如风险高、管理不规范等等,这些缺点很容易导致地区危机的发生,比如神木县和鄂尔多斯市的前车之鉴。所以,要想合理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必须从源头上对其合理规制,前提就是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或者法规,使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能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符合社会发展的逻辑,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文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立法问题。虽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形式也有很多,但是却存在着法条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所以,要想合理规制民间借贷就得首先从立法上着手,制定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的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真正地承认民间借贷在民营经济,乃至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才能合理引导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能够使其和正规金融形成良性竞争,从而倒逼金融体制创新,从而不断完善和健全金融体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促进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