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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前言部分概要介绍共犯的脱离在共犯本体论中的地位、理论界对共犯的脱离的研究现状,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方法。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共分四节进行阐述。第一节共犯的脱离的概念。在本节中,提出共犯的脱离的概念,并将共犯的脱离与共犯的中止作以比较。第二节共犯的脱离的成立条件。日本刑法理论界将“真挚地努力”作为成立共犯的脱离的必要条件,笔者并不同意此观点,故对共犯的脱离的成立条件提出自己的见解。成立共犯的脱离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生在犯罪既遂前的任何一个犯罪阶段,这是成立共犯的脱离的时空性要求;第二、脱离者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地放弃能够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成立共犯的脱离的主观方面要求;第三、脱离者必须有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这是成立共犯的脱离的客观方面要求。并就此三个条件分别对共同正犯的脱离和教唆犯、从犯(帮助犯)的脱离加以详细阐述。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犯罪中分工及作用的不同分为主犯、从犯(帮助犯)、胁从犯、教唆犯,其分类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以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脱离共犯关系的条件不能一概适用前面所阐述的共犯的脱离的条件,特别是对于教唆犯和胁从犯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三节对共犯的脱离中脱离者的处罚。脱离者因为切断了已经实施的加功行为与此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根据共犯处罚的有关学说可知,脱离者只对其脱离共犯关系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处罚上,对脱离者实行“得减免制”,即“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第四节共犯的脱离的立法完善。在本节中阐述了设立共犯的脱离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国外的立法例,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共犯的脱离的立法提出建议。结论。对全文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性的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