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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 12 月和 1991 年 7 月,上海、深圳两地先后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十多年来,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迅猛,而我国股票市场的最初设计所隐含的“缺陷”也越发地显现出来,可以说,它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国有股“一股独大”、三分之二的股份不流通已经倍受批评,而针对股份不流通、“一股独大”的整治对策——股份全流通和国有股减持也广存争议。 由公司制度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是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求相适应的,直至产生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也当然成为经济活动正常运转的制度要求。我国股票市场的最初设计是适合当时的中国国情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制度和相关法律规范逐渐脱离现实需求,从而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实表现就是,扭曲了针对上市公司的价值或投资价值的经济评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低下、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高、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严重失衡等等现象。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深深根植于社会现实需求之中的,法律是适应现实需求而不断发展完善的。所以,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股权分置”是针对中国具体国情的制度创新,我们不能完全否认它的价值。对股份全流通和国有股减持我们也要区别对待,国有股减持关系到国有资产重组优化、增值保值,也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而股份全流通是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的本性,股份全流通是关系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首要问题。从法律立场上讲,国有股减持的问题是超越了“度”的限制而变得重要的问题,而股份全流通是平衡相关各方利益的理想制度安排,间接地,它又可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从而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整体利益。 可以说,股份全流通是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唯一出路。因此,我们在以法律规范股份全流通时,就要更多关注股份全流通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否则,又会引发新的利益失衡。国有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冲突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分析国有股股东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