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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对其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犯罪情形。由于该种情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及理论复杂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界发生较大的争议。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否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是否要达到既遂状态?如何理解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等后行为?如何理解当场使用暴力中的“当场”?如何理解“暴力”的程度、对象?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应界定为多少?如何把握该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及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如此种种的问题,均需要我们给出明确统一的符合法理和司法实践需要的回答。为了厘清争议,还转化型抢劫罪的本来面目,全文对以上诸多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实的论证。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的争议问题提出了具体观点及完善建议。论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历史上及当今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以及国外关于该罪的立法概况。转化型抢劫罪具有犯罪性,则表明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转化型抢劫罪具有行为个数的双重性、前后罪名的交叉性及转化性,均表明该罪的客观复杂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定性,表明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均属法律拟制,应具有严格统一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机制。通过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概况介绍,使我们了解到该罪无论是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在国外立法上均属法律规制的对象。我们对该罪的研究视角可以贯穿古今中外。而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仅以我国目前的转化型抢劫罪为研究对象。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层层递进地展开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和“转化型抢劫罪的具体认定问题”的讨论,分别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完善建议。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的论证中,分别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及主体条件等四个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提出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既遂,均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并且对该三种行为的理解应为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不要求构成相应的犯罪。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主观条件,分析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内涵,并对出于该三种目的之外的行为如何处理提出了建议,或者直接升级为抢劫罪,无须依转化型抢劫罪处理,或者后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前行为数罪并罚,也无须依转化型抢劫罪处理。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客观条件,着重分析了对“当场”和“暴力”的理解。对.“当场”的理解中分析了对“当场”延伸的判断,指出了不能认定为“当场”的两种具体情形。对“暴力”的理解中分析了暴力程度的下限和上限,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的下限应为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上限应为“致人轻伤”;分析了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行为的对象应是被害人及其他妨碍行为人继续犯罪的第三人,而不能是相关的物;最后提出了不属于暴力的具体情形。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提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界定为年满16周岁,认为这种认定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后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具体认定问题,着重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以及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承认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中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考虑到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限于对公私财物的侵犯,还包括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不应仅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还应同时兼顾暴力行为是否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综合全面分析了转化型抢劫罪何种情况构成共同犯罪,何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