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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发展与法律形态演进的理论,在分析生产资料的谋取方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过程中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发展观。本文从俄国的社会史传统(村社土地公有和人身依附)和小农经济结构及其相应的法律文化入手,解读了列宁关于土地所有制演进和经济体制转型的思想以及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当代意义。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废除了农奴制及其土地制度。1905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要求,在不付赎金的条件下获得土地并进行“土地平分”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1917年后农民要求废除一切形式的土地私有制,禁止土地买卖,代之以农民土地占有制。新经济政策则赋予了广大农民自由选择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权利。土地制度的演进反映了农民身份的变化和权利的变迁。法律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连接,不仅能够说明和分析现实中的法律,而且能推动和促进土地制度的合理变迁。列宁时代俄国实现了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经济体制转型,这种重大的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制度的相应变化,而且更深刻地影响着权利体系的重新架构。商品交换、自由市场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等经济制度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法律发展意义。要使租让合同、粮食税和贸易自由促进经济进步,制度的法律化就是必要的。作者认为法律为何有作用以及不同的法律制度为何产生不同的结果,既取决于政府和经济人的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也受制于文化、历史等诸因素。在全球化语境中,列宁的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思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现实的理论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