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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是现代体育竞技与互联网完美结合,从而形成“互联网+体育”的赛事传播模式。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体育赛事制作和传播水平大幅度提高,体育赛事直播越来越受到体育爱好者追捧。因直播方式孕育而生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促进了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随之相关利益再分配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的纷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过程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相似,那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能否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应对未经过许可实时转播、点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侵权行为,如何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提供科学合理的版权保护。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并深入探讨的问题,因为其不仅严重影响了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还威胁到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从界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入手,在考察国内外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提供法律保护的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探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构成版权保护的作品及其选择保护的路径,以期能够有益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困境的解决,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包括绪论和结语,由七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研究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背景、由来、及意义;其次梳理研究文献,把握相关研究动态,寻找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石;最后介绍本研究的大致思路及主要创新之处。此部分为以下各个部分研究的展开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界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首先定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明确其内涵与外延;其次从外在表征把握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边界;最后区分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易混淆的概念。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版权保护的客体,此部分研究是后文研究的前提基础。第三部分,考察国内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保护状况。通过对既有判决的分析,观察法律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所呈现的状态。考察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发现版权法保护模式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保护的趋势。第四部分,从域外的视角探寻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样态。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探视,透视其内在构成,寻求其判断标准,呈现其外在样态,为我国版权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提供参考或带来启示。第五部分,探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构成我国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版权法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提供保护,则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是必要的前提。从作品的独创性、固定性以及是否是智力成果来判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完全符合版权法上作品的构成,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提供了可能。第六部分,讨论版权如何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从作品类别来看,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视为“视听作品”,对其版权保护更科学、合理和充分。从版权的具体权能来看,由兜底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第七部分,作结全文。本研究仅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作了一点点有益的探索,但并不能平息相关的论争,这势必影响司法的处断。如何根据科技发展,借鉴吸收国际的优秀成果与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更好的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手段和方案,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