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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依照我国法律在社会上依法履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履行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职权,侵害了国家对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了刑法并且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它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一类严重的腐败。因此,对于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成为了立法界、司法界和诸多法律学者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并且在全国检察机关成立了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域里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优势,更是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和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于检察机关切实有效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概念研究。首先阐述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对于职务犯罪概念的观点,通过对国内外观点的分析,笔者阐述了自己对于职务犯罪的理解。其次深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这些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最后阐述预防职务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预防职务犯罪具有必要性,是犯罪控制系统中不可缺的方法,其原因一是刑事处罚手段在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这两种方法在投入和产出的比率上相差很多,预防的方法获得的社会效益最大;三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职务犯罪必须及时遏制,重新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建立正确的行为方式和导向。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可能性,其通过分析和认识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来改变可能诱发犯罪的环境,纠正行为人的不良行为,以达到防止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并且在开展具体工作中还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第三章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现阶段我国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立法和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比较宏观。二是预防的方法单一,主要依靠法制宣传措施,缺乏法律执行力。三是缺乏预防的针对性,导致威慑力有限。四是预防缺乏长效机制。五是重惩罚轻预防。六是预防职务犯罪基本依靠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独立完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需要尽快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为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提供法律的保障。在立法中要明确赋予检察建议的强制执行力。在具体工作中建立检察机关的“约谈”制度、巡视制度和辅导制度,将上述制度相结合,以促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第四章吉林地区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积极探索。2010年年初以来,吉林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在党委和上级院领导下,立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积极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完善预防机制,取得较好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效果。吉林地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首先从本地区2010年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原因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发现案件发生具有主体更加复杂化、犯罪领域更加拓展化等特点;案件发生具有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其次从2010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据中分析能够发现吉林地区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最后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情况发现职务犯罪惩防体制和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不足,然后阐述完善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