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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向保障人权、规范执法又迈进了一步。但是,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在审理阶段,也就是说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是一种事后监督,其效果和水平有限。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有必要充分探讨和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前置程序,即在侦查阶段即注重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全文分为五个部分,除了第一部分绪论和最后一个部分为结论外,论文的主体共分三章。第一章为我国公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性介绍。首先,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概念以及我国非法证据的范围以及具体的认定方式;其次,对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最后,对我国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现状进行描述,具体而言,我国非法取证行为普遍存在,并且在非法证据的排除时存在困难。第二章对我国公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我国公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被漠视,对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够重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之所以导致上述问题,原因在于:侦查人员非法证据排除意识不强,侦查任务与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冲突,侦查人员具有证据调换、补正的先天优势,非法证据排除责任追究不畅,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本身证明标准高。立足于第一二章的分析,第三章对如何完善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建议。首先,应该增强非法证据排除的观念,具体包括增强侦查人员的规范取证意识,增强公民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其次,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责任主体向侦查人员转移,提高侦查人员调取证据的规范性,修改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再次,倒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主要措施为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责任追究,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最后,改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制度,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提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