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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监管部门的监管既包括对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等市场行为,也包括对证券市场中的主体。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监管也日益面临着各种新出现的问题。证券监管的目的就是遏制证券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从而保障以及预防侵害众多的投资者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 从证券市场的特征来看,其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和投机性的特点。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够保障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是我国证券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也只有规范、有序的证券市场才能有利于保障众多投资者的权益。 从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现状来看,对于监管体制的分类,学者们一般归结为三类: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中间型监管体制。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主管机构是政府部门,它优点在于可以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同时也存在监管效率低、管理成本较高等特征。自律型监管体制主要依靠自律的组织自行监管,比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协会等一些自律性组织所进行的监管,它特点在于低成本、高效率,其缺点是缺乏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和组织之间配合的有效性。中间型监管体制将集中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存在的优点结合起来,代表了未来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 我国现在所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是以集中型为主导的证券监管体制。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来看,以政府监管为主的集中监管体制是符合我国现状国情的。在对经济的调控过程中,我国政府可以利用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优势,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而,政府部门所利用的资源和经验可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了,取得的一系列的成就,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制度,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证券市场监管中还存在一些不足:(1)证券立法方面还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对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同时法律法规也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2)自律组织也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管的职能,对其监管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其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我认为应该明确自律组织作为监管者的法律地位,充分让其发挥监管的职能;(3)我国政府部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在体制上不够完善,在机构设置中存在一些问题;(4)由于我国对虚假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从而造成这一现象还出现较为严重,不能充分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不能对参与证券市场的主体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因此我从分析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着手,在比较和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一)应在立法层面,推进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并同时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的的证券监管体制,使得证券监管与国际化的方向相一致。(二)法律法规应明确证监会的主体监管的法律地位,保障监管机构的相应职能行使。(三)建立以证监会为主体,各证券协会,证券交易所为辅的多层次监管机制,充分给予证券行业自律组织更多的职权,让其充分发挥比较灵活监管的职能。(四)加大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从而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同时也需要我国监管机构对监管手段的不断推陈出新。如何完备监管的手段,使之更有效的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于现在的证券市场具有一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发展历程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证券监管体制的完备与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成熟和稳健的标志。只有不断改革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监管体制,才能更好的保障和促进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