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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痼疾,从人类社会诞生的那一天起,人类就为了生存、为了发展而与贫困作着艰苦卓绝的斗争。时至今日,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贫困仍如幽灵般缠绕。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的贫困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自然环境的恶劣与制度环境的束缚使得相当多的一部分群众还生活在贫困之中,还在贫困的旋涡中挣扎。而这种贫困现象的存在从另一个维度反映了整个社会结构和制度构建的缺陷,是法律制度不合理、不完善的产物。因此就有可能,也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去研究、去分析农村贫困问题,特别是从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法角度去分析农村贫困问题,从制度上遏制贫困的发生。 本文以贫困的概念的界定为切入点,对于贫困、农村贫困及其产生原因作了深入的探讨,并认为法律是农村贫困的根本保障和最优选择,进而针对我国农村现状,从确认法律权利、改革法律制度、创新法律体系三个维度对农村反贫困法律体系做了新的构建。就结构而言,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于贫困及农村贫困作了初步界定,并着力探讨了农村贫困产生的原因。本文认为,由于反贫困研究是一种对策性很强的应用型社会科学研究,因而贫困的概念是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化的。但总体而言,贫困可被归纳为“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或者不能达到特定地区在特定时期的平均生活水平且缺乏发展能力的一种人的生存状态。”在此基础上,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村贫困及其衡量标准,提出了农村贫困标准不宜一刀切,而应当通过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的观点。进而,为了使后文的探讨更具针对性,本部分谈到了农村贫困的成因,笔者突破了传统法学研究中对贫困产生原因仅仅作制度原因探寻的藩篱,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更深层次描述了贫困产生的原因。认为,农村贫困是再生产受阻的产物,其具体包括自然再生产受阻、经济再生产受阻、社会再生产受阻、人口——劳动力再生产受阻与精神再生产受阻五大部分。农村要实现反贫困的目的,就必须驱除阻却再生产发展的种种因素。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呢?也即农村反贫困的路径选择为何呢?本文在第二部分对此作了探讨。 第二部分讨论了农村反贫困的路径选择问题。在此部分,一开篇作者即直奔主题,旗帜鲜明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法律是农村反贫困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