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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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关于赠与合同中无权处分的纠纷很多,然而法院的判决却没有一个定论,无效、效力待定、有效三种结果都有,这不仅对判决中的当事人不公平,而且也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关于赠与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效力,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赠与合同中无权处分应被定为有效。  我国在借鉴台湾、德国的基础上,合同法有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因为我国与台湾、德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则产生了不同理解。2012年《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法律相矛盾,在学界也是引起广泛争议。而赠与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能否借鉴买卖合同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更加应慎重对待。  笔者认为赠与合同中无权处分应为有效。主要原因为:第一,不宜认为赠与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损害标的物权利人利益。第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三,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第四,财产权人仍可通过物权请求权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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