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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中存在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为了间接保护农民工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相关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但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本文对一起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案例分析,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介绍案情的基础上,得出案件的基本法律逻辑,即围绕实际施工人这个法律概念分成前后两部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过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范围的确定过程。第二部分,在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概念规定的不够明确,各方提出了不同观点,所以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对此,本文从主体类型、违法形式、行为要求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再根据概念得出结论:本案中原告符合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第三部分,在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范围的确定过程中,分析以下问题: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是否会对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范围产生影响?二、在计算方式上,法院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从中可知,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由此论及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法理基础,得出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本质:其为立法者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实质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拟定的政策性法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第四部分分为两部分。第一,总结案例得出结论:实际施工人制度相关问题归根结底是由当前社会利益与传统民法原则这两者的价值冲突所造成的;第二,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修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