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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越来越多的采取PPP方式进行融资建设,PPP项目在公共基础设施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的正确确认、计量对政府财务状况有着重大影响,关系着政府财政信息能否真实反映出来。因此,政府的财务报告质量和PPP项目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针对以PPP方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前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主体都未将其计入到资产负债表中,造成大量“孤儿资产”现象的产生,这不利于政府对资产负债的管理,不利于政府真实反映财务状况等信息。针对政府会计主体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规范,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政府会计准则。因此,站在政府角度研究我国PPP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可以为解决我国存在已久的“孤儿资产”问题提供一点思路,弥补我国政府会计关于这方面准则空白的缺陷。本文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并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2号准则《服务特许安排:授予方》(IPSAS 32)中的相关内容,以政府为会计主体对我国PPP项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讨论。基于产权会计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之上,从PPP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两个大的方面进行探索,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通过分析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现状,发现政府存在着不能真实反映资产和负债等问题,存在着大量的“孤儿资产”,接着提出解决PPP会计处理问题刻不容缓;考虑到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关于PPP项目会计处理方面规范的空白,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准则制度的界定和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探讨以政府为会计主体对PPP项目会计处理的方法,包括PPP项目主体产权归属问题,应确认为什么类型的资产,如何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针对政府承担的各类支出责任等是否构成政府的负债,以及应确认为政府的何种负债等进行分析。论文基于前面理论的探索和总结,通过假设性案例分析来进一步明确政府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为构建我国有关PPP项目会计处理的政府会计准则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