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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赔偿之债中,责任的成立和责任的范围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意义。可预见性理论是连接两者的桥梁。因此,可预见性理论的研究,对合同法和侵权法均有重大意义。可预见性,固名思义,即预见可能性。其包括两层含义:事实上预见到和应该预见到。原则上,一切损害应予以赔偿。但是,由于损害发生原因的复杂性,为了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加害人仅对可能预见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否则,不予赔偿,这就是可预见理论的核心。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可预见性理论的基础,从心理学、行为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价值和民商法的角度对可预见性理论的基础进行论证。第二部分分析了可预见理论的构成,即预见主体、预见对象、预见时间和预见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之指导司法实践。第三部分论述了可预见性理论的应用,分别对过失和法律因果关系进行了考察,认为可预见性是判断过失和法律因果关系的重要标准。第四部分分析了可预见性理论对我国民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