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协作配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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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实现形式。它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目前,美国、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的特征,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各国的实践证明: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交通事故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正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我国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正式施行。在两年多的实践过程中,费率几经变化,险种经营趋于成熟,法律框架也在不断完善,但是无论从法律层面上讲还是从制度措施上讲,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还都存在着不足。对于这种新诞生的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市场参与主体和学术界都作过较有针对性的探讨分析。该制度中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其论点往往带有主观性。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改善问题,实际是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经济学理论证明,利益的有效分配不仅要依赖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更依赖于制度的设计者和监督者的干预。因为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体现出明显的强势与弱势之分。合理均衡地分配利益,并且保证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就要求各个参与主体之间能达成高效、成熟的协调配合。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以协作为基调,深入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市场主体的特点,试图整合其行为方式,使制度的设计达到对市场主体的良性激励,法律对意识的约束与追求利益的动机相统一。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了“协作配套制度”的概念,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层面相剥离,重点分析探讨了制度措施的协调配合,也分析了立法与协作配套制度应如何更好地结合。应该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相关成熟经验各具特色,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力图结合他山石,攻我自家玉,将外国及台湾地区的经验与我国独特的国情综合考虑,对发展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供新思路。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论文的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以及论文可能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对交强险及其协作配套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制度的内涵、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其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并对交强险制度的特征、意义进行了归纳;之后引申探讨了“交强险”的协作配套制度以及其内涵和发展现状。第三部分主要比较了几个典型的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协作配套制度。首先论述了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交强险”协作配套制度的的主要特征,分析总结了各国(地区)的优点及主要经验,结合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协作配套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国外及台湾地区可供借鉴做法和经验。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分两节进行分析。第一节中,笔者结合前文所论述的内容,思考了我国“交强险”协作配套制度的改革思路和发展方向,通过协作的视角重新审视理论界探讨较多的问题,并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在第二节中,笔者提出了建立完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体系的思路,目的是整合目前的社会资源,力图建立对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利益的全面保障机制。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选题上,文章对于如何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前的研究大多局限在对费率、法规等单个问题点上,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可能仅限于市场主体自身所关心的范围。而本文则重在将“交强险”协作配套制度中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作为一个面来分析。立法层面与制度措施层面相分离使得分析对象更加明晰。同时,完整的受害人保障体系也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思路。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更侧重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相结合、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保险学、精算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学科作为理论依据,试图用一种全面的视角来分析问题,希冀让我国“交强险”协作配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过程能够符合中国国情,尽量少走弯路。再次,本文在所提建议上也有所创新。总而言之,如果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对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出些许贡献,笔者将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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