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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部控制问题尤其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逐渐成为社会研究的热点问题。由于出现了众多美国大公司会计丑闻频频曝光的现象,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对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会计行业以及商界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其意义十分重大。该法案的惊人之举在于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报告发表审核意见,这就意味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经由自愿性披露方式向强制性披露方式转变。至此,各国的“类萨班斯”法案也相继出台。从我国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先后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控指引,下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财政部联合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下同),2010年五部委又制定了配套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要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股价变动的相关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首先,通过文献回顾、内部控制制度的演进以及理论分析,提出实证的假设,进而对我国沪市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描述性分析。其次,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将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分为两组,即详细披露和简单披露,在此基础之上,计算出这两组数据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建立实证模型,将上述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带入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实证结果表明: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将对股价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反之,简单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将对股价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在详细披露的前提下,依据基本规范披露内部控制比依据内控指引对股价的影响并没有更为显著,我们也尝试着进行了解释,分析了几点可能的原因。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和结论提出政策性建议,即提高管理者的认识、强化政府监督服务职能、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本文的创新在于对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做出阐述,为2012年1月1日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有利于企业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使企业能准确地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评价报告。在紧密结合制度背景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对新制度执行之初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及时了解基本规范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