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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赃”是我国古代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盗窃、强盗、贪污等罪名的概括表达。它是一个囊括了严重有损于国计民生的重要犯罪的罪名。我国古代,惩贪肃贿的法律规定繁杂,法律实践丰富,法律理论也较发达,本文鉴于篇幅所限及论文主旨所在,故另辟蹊径,试从惩贪肃贿的角度着手,分四个部分考察中国古代关于“六赃”罪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等内容,以期对当今反腐,能有所借鉴。第一部分,阐释“六赃”的含义。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唐律首置“六赃”罪名,用以惩罚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以及坐赃,为后代所沿用。第二部分,阐释“六赃”罪名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夏朝“贪以败官为墨”就是关于官吏贪污的规定。这应该是中国古代“六赃”罪名的滥觞。商朝建立后,为惩治国家官员的职务犯罪,定“三风十愆”罪。西周《吕刑》则规定了“五过之疵”。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相关的成文法规定。这一时期,“六赃”罪名所涉的内容主要见诸于战国时期李悝编撰的《法经》。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六赃”罪,制定了系统严格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并且将官箴法律化,呈现出系统严格化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惩贪措施有二:第一,是严密的刑网及严厉的惩罚。第二,注重提高官吏俸禄以防贪污。以北魏为代表。隋唐是“六赃”的正式定型时期。唐律首置“六赃”罪名,在从严整肃吏治方面,其设禁之严密,法条之详尽,超过了以往各代。宋辽金元时期是继承发展时期。宋代则呈现出严惩盗贼宽纵官吏的特点。明清代是“六赃”制度的拓展深化时期。明代又呈现出重典治世的特点。清代,惩贪肃贿因袭明制,并且在严密法网,严以执法以及厉行监察之外,还有一个亮点,那就是推行高薪养廉制。第三部分,是三朝“六赃”罪名之比较,主要是唐宋、唐明之比较。比较二者的异同,对深入了解“六赃”罪名会大有裨益。第四部分,是研究“六赃”罪名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历史意义。首先,当然不能忽视其固有的历史局限性:法律本身存在平等与特权并存的矛盾;专制制度具有皇权与法律的较量的局限;历代立法呈现前期清明与后期混乱的现实。当然,更应注意的是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它启发我们当今反腐:要以法治吏,制度严密使之不能贪;要厉行监察,惩前毖后使之不敢贪;要高薪养廉,衣食无忧使之不必贪;要提倡官箴,道德约束使之不愿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