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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生育权是公民最基本的私权利,属于人格权,其最核心的要素是自由。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生育权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生育行为能力的享有始于生育能力的成熟,其权利内容为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的时间、数量、间隔以及生育方式等的自由,但上述自由也因社会整体利益而受到诸多限制。生育权的实现需要诸多要素的统一,对生育权的侵害包括配偶间的侵害都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生育权的立法滞后于社会现实,要完善生育权的立法,就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具体立法思考。 本文大约共三万三千字,共分为五个部分,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标题为生育权概述,主要从法史学阐释了生育权的历史沿革,并总结了国际社会对生育权的普遍定义和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基本界定,并指出生育权是私权、人格权和自由权,并指出在私权公法化的背景下生育权受到公权的诸多干涉。 第二部分的标题是生育权的主体,指出生育能力成熟的自然人均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最主要的主体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且分析了人工生育中的主体认定以及相关问题,最后指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死刑犯均享有生育权。 第三部分的标题是生育权的内容和限制,阐释了生育权的内容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生育知情权和生育隐私权,分析了生育权限制与生命权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生育权限制的法律理论基础和生育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第四部分的标题是生育权实现、侵权与救济。作者从权利分类的角度指出生育权实现的要素,并对第三人和配偶间侵犯生育权的认定和救济做出了详细的学理阐释。 第五部分的标题是我国生育权立法之完善。作者首先评价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生育权立法上的不足,进而分析了在将来制定《民法亲属编》时专设生育一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在上述基本命题的基础上,本文对生育权论述创新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从法史学的角度对生育权的历史沿革做了系统的阐述,并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