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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部分逐次交代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基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下出现的世界性政府救市现象展开思考,认为宏观调控虽有实效,但亦有弊端。辩证地看待宏观调控便催生出对宏观调控权合法性问题的思考。现有的研究成果多关注宏观调控权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而忽视了宏观调控权所处的社会情境,对宏观调控权的社会合法性未予以足够关注。
本文着力突破法学单一学科的狭隘视野,采用多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多角度论证。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对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权做了基础性的界定,为以下的研究设置了概念性前提。该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对宏观调控现象的不同表述,通过对国内关于宏观调控权的既有界定的梳理,使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渐显清晰,并最终将宏观调控权定位为一种政府的服务型权能。同时指明宏观调控运行机制的实质就是行政系统对经济系统的功能补强。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宏观调控权合法性的困境及其成因。首先对合法性的内涵做了界定,针对宏观调控权的实质化特点,并借助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将合法性的内涵界定为“合法律性”与正当性的结合,是遵循规则与对规则保持反思的辩证统一。接下来主要分析了宏观调控权合法性的困境及其成因,认为权力运行的实质化是宏观调控权合法性困境的起点,“合法律性”如何保证“合法性”是宏观调控权合法化的现代难题,制度创新与知识竞争是宏观调控权合法性困境的现实诱因。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当下中国的宏观调控权合法性认知。本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国语境的宏观调控,指出宏观调控存在的现实正当性基础就在于经济发展失衡与社会发展失调,宏观调控直面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相伴生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全而存在的权力经济与因市场发展不完善而生的市场失灵共生于经济系统,宏观调控面对的不只是经济问题。这导致的结果便是当下中国对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认知中,功能主义占了上风。最后,本部分得出的结论是统合规范主义合法性观念与功能主义合法性观念的可行方法就是为双方的博弈提供一个理性的制度性框架——经济宪政。第四章,本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初步探索了基于权力合法性的宏观调控权法律规制的进路。具体从认知路径、价值趋向、运作基准、运行机理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核心的观点就是:第一要实现宏观调控权法律规制的认知转变,提倡摆脱“认同模式”而向“共识模式”的合法性观念转变。所谓“认同论”就是经验主义合法性思维模式下的合法性获得路径,简单说,就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源自公众基于施政效果而对政府权力的事后确认;而“共识论”的合法性则要突破现有的思维模式,提倡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强调公众的公共参与,是一种“事前认可”。第二,实现价值趋向的转变,改变现在的单纯追求经济效率的价值模式,而将人的自由尤其是经济自由作为宏观调控的终极目标。第三,将经济自由基本权利化,提倡经济自由入宪,确立基本经济权利作为宏观调控权规制的基准。第四,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法律规制、保证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归根结底是一个经济宪政的过程。
本文着力突破法学单一学科的狭隘视野,采用多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多角度论证。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对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权做了基础性的界定,为以下的研究设置了概念性前提。该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对宏观调控现象的不同表述,通过对国内关于宏观调控权的既有界定的梳理,使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渐显清晰,并最终将宏观调控权定位为一种政府的服务型权能。同时指明宏观调控运行机制的实质就是行政系统对经济系统的功能补强。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宏观调控权合法性的困境及其成因。首先对合法性的内涵做了界定,针对宏观调控权的实质化特点,并借助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将合法性的内涵界定为“合法律性”与正当性的结合,是遵循规则与对规则保持反思的辩证统一。接下来主要分析了宏观调控权合法性的困境及其成因,认为权力运行的实质化是宏观调控权合法性困境的起点,“合法律性”如何保证“合法性”是宏观调控权合法化的现代难题,制度创新与知识竞争是宏观调控权合法性困境的现实诱因。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当下中国的宏观调控权合法性认知。本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国语境的宏观调控,指出宏观调控存在的现实正当性基础就在于经济发展失衡与社会发展失调,宏观调控直面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相伴生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全而存在的权力经济与因市场发展不完善而生的市场失灵共生于经济系统,宏观调控面对的不只是经济问题。这导致的结果便是当下中国对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认知中,功能主义占了上风。最后,本部分得出的结论是统合规范主义合法性观念与功能主义合法性观念的可行方法就是为双方的博弈提供一个理性的制度性框架——经济宪政。第四章,本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初步探索了基于权力合法性的宏观调控权法律规制的进路。具体从认知路径、价值趋向、运作基准、运行机理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核心的观点就是:第一要实现宏观调控权法律规制的认知转变,提倡摆脱“认同模式”而向“共识模式”的合法性观念转变。所谓“认同论”就是经验主义合法性思维模式下的合法性获得路径,简单说,就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源自公众基于施政效果而对政府权力的事后确认;而“共识论”的合法性则要突破现有的思维模式,提倡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强调公众的公共参与,是一种“事前认可”。第二,实现价值趋向的转变,改变现在的单纯追求经济效率的价值模式,而将人的自由尤其是经济自由作为宏观调控的终极目标。第三,将经济自由基本权利化,提倡经济自由入宪,确立基本经济权利作为宏观调控权规制的基准。第四,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法律规制、保证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归根结底是一个经济宪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