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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一直以来受到诸多公法学界学者的关注,不断探寻治理良策,笔者的初衷亦是如此。本文选取行政问责制这一行政法视角,分析该制度在煤矿安全监管领域独特的内涵以及运行机制,在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反思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通过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运行改善煤矿安全政府监管不力的局面,从而达到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目的。论文第一章煤矿安全监管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第一节描述了当前我国不容乐观的煤矿安全现状,并分析了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特点;第二节在诸多学者关于煤矿安全事故频发之原因的现有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结合煤矿安全政府监管的现实功能,提出笔者的观点: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监管不力;第三节首先对“官煤勾结”的现象进行分析,进而论证在煤矿安全监管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论文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概述。第一节笔者在行政问责制理论的基础上,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节从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以及责任承担几个方面,结合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论文第三章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适用及完善建议。第一节从传统行政问责方式着手,分析其对当下行政问责制完善的有益启示;第二节在前文阐述的基础上分析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节从观念、规范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论文的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一个总结。笔者并不否认煤矿安全监管领域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体制的重要性,而是将政府监管与行政问责制结合起来,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探索改善煤矿安全现状的路径。以行政问责制作为研究视角,对于煤矿安全现状的改善和治理有其现实意义,但限于笔者才疏学浅,本文的研究仍存在诸多不足,尚需更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