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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发展的历史是婚姻制度本身与现实相磨合适应的过程,制度的功能和理想在面对现实时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而事实婚姻正是这一“差距”的产物。也正是婚姻制度本身造成了事实婚姻的存在。事实婚姻是形式婚立法主义的产物,它根植于民俗民情。在我国形式婚就是登记婚,由于登记婚存在种种缺陷,才使得事实婚姻有了发育的土壤。事实婚姻一直大量、广泛、长期的存在着,这既有深刻的历史根源,也有现实的经济、文化的影响;既有客观的社会原因,也有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因素。另外,农村和城市发生的原因也不相同。事实婚姻的存在,与立法也有着重要联系。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调整大致经历了承认—有条件承认—绝对的不承认—相对的不承认这些阶段,并且至今仍在发展中。国家立法的态度一直比较矛盾,处于徘徊和反复中,对此问题至今仍有所回避。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解决事实婚姻问题路径选择的艰难。国外同样存在着事实婚姻的问题,而且比中国要严重。各国对婚姻形式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对事实婚问题却基本上没有漠视回避的。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事实婚姻加以调整,使同居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说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和让步是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将会继续向前发展。国外众多的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从各方面来看,对事实婚姻的承认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是必要的,这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外的立法示范方面,还是对传统的尊重以及婚姻法的私法性质,或是婚姻法的价值取向等方面看都是如此。因此,本文在最后回到中国现实的制度,从现行立法的探究入手,揭示现行立法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在立足登记婚姻制度的同时承认事实婚姻,对其与登记婚姻进行有所区别的保护,并最终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从事实婚姻的各方面给出了立法建议。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其基本上沿着什么是事实婚姻,它的存在背景、存在现状如何,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我国有关事实婚姻立法的历史及现状。国外立法是如何规制的,是否需要承认事实婚姻,现行立法存在哪些缺陷,该如何改进,这样一个写作思路进行论述的。